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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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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政府采購領域!云南省公布一批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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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南省財政廳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

首批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6個案例主要涉及代理機構亂收費

詳情如下↓

按照財政部統(tǒng)一安排部署,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6月30日,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省市場監(jiān)管局對“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政府采購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針對檢查發(fā)現問題,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分類處理?,F梳理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形成違法違規(guī)行為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幫助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從業(yè)人員提升政策業(yè)務水平。


 案例一:逾期退還保證金

云南省級某機關委托云南乾潤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開展基金內審項目,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退還保證金。


點評:投標保證金與代理費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投標保證金應按照法定時限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案例二:限制保證金繳納的形式 

云南省級某學院委托云南藍本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化工學院2023年新興專業(yè)建設項目,采購文件投標保證金繳納形式僅為轉賬,限制保證金繳納的形式。


點評:投標保證金不能以現金形式繳納,同時不能限制非現金形式的繳納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案例三: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云南省某州(市)某學院委托楚雄盈佳招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彝繡彝漆產學研商實踐創(chuàng)新平臺項目,代理機構服務費規(guī)定由雙方自行約定,未明確收取標準。


點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收取標準目前并沒有法律規(guī)定,但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以避免后續(xù)引起糾紛。我省政府采購活動中,代理機構常引用其他如招標投標領域的收費文件,但未寫明參照文件的哪一條或哪個標準,是參照引用文件中貨物、服務還是工程的收費標準,是以預算作為基準價還是成交金額作為基準價。建議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直接寫明代理費金額,如只寫參照或收取的代理費標準,應做到清晰明確,無爭議。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案例四:采購文件費用設置過高 

云南省某縣(市、區(qū))法院委托云南博皓天信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檔案庫房達標改造項目,采用非電子交易方式采購,69頁的采購文件售價1000元。


點評:采購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包括了編制采購文件、進行資格預審、組織評審活動等服務費用。采用電子交易方式采購的,應免費提供采購文件網上下載服務。采用非電子交易方式采購的,紙質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


政策依據:《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收費行為的通知》(云財規(guī)〔2023〕13號)第二條規(guī)定,紙質采購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裝訂成本)、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售價的依據。編制采購文件所需人力、智力、管理等成本應納入代理費,不得在采購文件費中重復收取。


 案例五:違規(guī)增收沒有法律依據的投標費用,增加供應商負擔 

云南省某縣(市、區(qū))監(jiān)獄委托云南中正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監(jiān)獄信息化運行維護服務項目,向中標單位收取公證費1200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政府采購活動中可以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但沒有法律規(guī)定允許向供應商收取公證費、質量保證金(貨物、服務)等。


政策依據:《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收費行為的通知》(云財規(guī)〔2023〕13號)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活動原則上不進行公證。確需公證的,僅限于公證開標過程,公證費用由采購人支付。不得對評審過程進行公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轉嫁公證費用。


 案例六:轉嫁專家評審費用,增加供應商負擔 

云南省某州(市)醫(yī)院委托云南卓耀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代理的風濕病科、皮膚科醫(yī)療設備采購項目,中標公告顯示第一標段收取代理服務費20610元,農信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顯示實際收取22910元,多收取2300元,經查,代理機構加收了2300元專家評審費。


點評:采購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費用,包括了編制采購文件、進行資格預審、組織評審活動等服務費用,本項目不能向供應商轉嫁專家評審費。


政策依據:《云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相關收費行為的通知》(云財規(guī)〔2023〕13號)第四條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采購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支付專家評審費用,不得在代理費之外再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專家評審費用。